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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前系淄博市某医药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辩护人于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9时许,在桓台县××镇××6号楼1单元601室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地暖漏水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下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所举证据有证人王某乙、岳某证言、被害人陈某某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中没有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陈某某家漏水导致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屋顶受损是本案的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到案后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提交照片五张,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房屋因屋顶漏水导致墙皮脱落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分别居住于桓台县××小区6号楼1单元501室和601室,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因被害人陈某某家漏水问题未能有效处理致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因房屋漏水问题找被害人陈某某协商,在桓台县××镇××小区6号楼1单元601室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下唇咬伤。经诊断,被害人陈某某右下唇软组织缺失1.8cmⅹ1.0cmⅹ0.8cm,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害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某,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某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全部经济损失5.1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8时30分许,其楼下住户姓王的男子敲门,其儿子陈某某给该男子开了门,开门之后陈某某就和该男子争吵起来,后两人就撕扯起来,其赶紧抱住陈某某的胳膊,王姓男子的老婆也赶过来拉架,撕扯中王姓男子咬了其儿子陈某某的下嘴唇一下,流了很多血。后其儿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其看到儿子嘴上流血,就下楼找那名男子理论,该男子从厨房拿出菜刀,被出警民警制止。打架的原因是因地暖漏水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9时许,因其家楼上住户地暖漏水,王某甲到楼上住户去找。不长时间,其听到楼上吵了起来,其赶紧赶到楼上,发现陈某某按着王某甲的头,王某甲也抓着陈某某,其赶紧过去拉架,将王某甲拉了回来。(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住××小区6号楼1单元601室。因其家中地暖漏水,渗到楼下住户,其曾找物业维修。2016年1月20日9时许,其楼下住户来到其家中敲门,质问其地暖漏水还没有修吗?其告诉该男子有什么事去找物业,该男子想到其家中查看漏水情况,其拦着不让进,该男子用手拽其衣领,其用手推该男子,双方撕扯起来。该男子用拳头打了其脸部、身上几拳,其也用拳打了该男子右眼几拳,用脚踢了该男子身上几脚,其母亲和该男子的老婆过来拉架。撕扯中其和该男子面对面抱在了一起,该男子用嘴咬了其嘴唇一下,流了很多血。被人拉开后,其母亲看到其嘴上流血,就下楼找那名男子理论,该男子从厨房拿出菜刀,被出警民警制止。(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冬天供暖以来,其楼上住户陈某某家的地暖漏水,渗到其家餐厅中来了,导致餐厅墙皮脱落。其多次和陈某某沟通,让他进行修理,但陈某某一直没有修,其为此也多次找过小区物业,物业公司也多次找过陈某某。2016年1月20日9时许,因其家中屋顶渗水,其再次去找陈某某,陈某某称渗水不管他的事,让其去找物业公司,还让其滚蛋,说话很难听。其问陈某某为什么骂人,陈某某说骂你怎么了。接着陈某某用右拳打了其右眼附近一拳。之后其和陈某某撕扯在了一起。期间其和陈某某面对面抱在一起,其咬了陈某某嘴唇一下。其妻子和陈某某的母亲拉架,其就回家了。后陈某某的母亲去其家敲门,在家门口闹,陈某某也去了。后公安人员赶到了现场。(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20日9时许,陈某某报案称,因地暖漏水问题,其与楼下邻居王某甲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王某甲将其嘴唇咬伤。民警赶往案发现场,将王某甲传唤到案。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2日经桓台县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桓台县公安局遂立为刑事案件侦查。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右下唇软组织缺失1.8cmⅹ1.0cmⅹ0.8cm,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4、调某笔录、调某协议、收款收据、谅解书等证实,经本院主持调某,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全部经济损失5.1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5、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案发时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邻里矛盾处理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相邻楼层漏水成因有多种,既有业主装修、改造、使用不当形成,也有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房屋共用设施年久失修导致的漏水等原因,根据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王某甲屋顶漏水系被害人陈某某改造、使用不当引起,不足以认定被害人陈某某存在过错。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军红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