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同喜、安徽省凤阳县南北联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蔡同喜,安徽省凤阳县南北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世亮,男,1981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理人:秦严严,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蔡同喜,男,1966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南北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黄夕保,该××经理。杨某与蔡同喜、安徽省凤阳县南北联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同喜及其配偶梁立梅(身份证号码××、安徽省凤阳县南北联运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蔡同喜及其配偶梁立梅、安徽省凤阳县南北联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7374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蔡同喜及其配偶梁立梅、安徽省凤阳县南北联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73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