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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夷年、桂卫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夏夷年,桂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夏夷年,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执行人桂卫红,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夏夷年、桂卫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22执30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亮生代理审判员  金 沙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