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素仟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增城广场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市威野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20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仟,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增城广场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市威野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2015号原告:郭素仟,住址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增城广场店,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何红娟。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厦门市威野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仟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增城广场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市威野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素仟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素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素仟负担。审 判 长 李旷怡人民陪审员 陈小英人民陪审员 伍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韵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