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640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