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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640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