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白金林与陶文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林,陶文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3执4号申请执行人白金林,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四川省茂县人。被执行人陶文毅,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申请执行人白金林与被执行人陶文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堆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陶文毅向申请执行人白金林支付赔偿金9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人陶文毅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白金林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陶文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藏0103执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嘎玛益西审判员 次仁加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次仁罗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