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陈洪玲、陈晓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陈洪玲,陈晓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793号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银,总经理。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3-1、3-2号。委托代理人:崔宪,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洪玲。被告:陈晓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洪玲、陈晓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