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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亮月与李青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亮月,李青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亮月,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李青香,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青香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京都支行账号为62×××76的账户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李青香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崇左友谊大道支行账号为62×××16的账户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李青香所有的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4×××15的账户存款2317.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付敏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代理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