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谢华安与林通、邓惠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安,林通,邓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028号申请执行人谢华安,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通,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邓惠琴,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谢华安与被执行人林通、邓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林通、邓惠琴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林通、邓惠琴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林通、邓惠琴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林通、邓惠琴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晶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