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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岗与被执行人兰州瑞德昌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岗,兰州瑞德昌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贾岗。被执行人兰州瑞德昌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贾岗与被执行人兰州瑞德昌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七劳人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州瑞德昌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兰州瑞德昌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七劳人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贾岗与被执行人兰州兰石瑞德昌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