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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户。2004年3月因赌博被镇海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君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杭沈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杭沈线银座酒店附近处,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拒不接受检查,并在倒车时造成与停在路旁的两辆轿车发生刮擦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强制带下车接受酒精检测。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医院检验报告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施某、王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逮捕前被羁押的4日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亚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