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水木信用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木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2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水木,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水木犯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水木及其辩护人王文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部分2015年7月15日至9月22日间,被告人吴水木在安徽省淮南市东方明珠4号租房等地,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公民个人信息、笔记本电脑、QQ、银行卡等物品,通过拨打事先购买的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的电话,冒充信用卡客户中心的工作人员,谎称能为对方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卡后三位数等信息,后利用骗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上购买手机充值卡、Q币等,当银行短信平台用短信通知并发送验证码给持卡人时,被告人吴水木又以提高额度需要对方提供验证码为由获取持卡人的密码,使得网络购物得以实现。再将其购买的充值等转卖给他人,款项均汇入其掌握的户名为“周某”的银行卡内,至被查获时,共骗取人民币166,919元。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吴水木于2015年5月3日至7月31日间,通过网络非法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等15079条。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淮南市租房抓获被告人吴水木,并扣押到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审理中,被告人吴水木自愿认罪,其家属退缴款项人民币8,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水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上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书证,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手机通话清单,取款录像截图,到案经过,安溪县公安局的工作说明,罚没票据,被告人吴水木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水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以骗取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水木还以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水木犯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吴水木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水木在审理中自愿认罪,退缴部分款项,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文福关于被告人吴水木自愿认罪、初犯、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吴水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水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已预缴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水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8,919元与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合计人民币166,919元,查无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三、没收被告人吴水木被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佳霖人民陪审员 郑凤冠人民陪审员 余连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