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虎金与李怀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金,李怀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1844号原告李虎金,男,汉族,1950年1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常伟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生,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生。原告李虎金诉被告李怀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常伟庆、被告李怀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6年春天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工地干活,结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欠原告的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0068元。为此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100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原告工资款10068元不错,但因为现在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受被告雇佣为其做活,经过双方照账后被告共欠原告10068元工资款,并于2016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据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怀生所出具的工资欠据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在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但因故未能足额支付,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据一张,经原告催要后仍未付清其工资,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认可欠原告10068元工资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00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怀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虎金工资款100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李怀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