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权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5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权某驾驶天雕车居汽修厂里待维修的标致轿车来到本市长安区锦业三路、信息大道和创业大道附近,将被害人孟某、任某、鲜某、李某、郭某车辆上的电瓶盗走,并运回汽修厂,汽修厂员工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于次日将权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瓶价格共计2602元。破案后,被盗电瓶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权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权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