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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杭某某,女,1958年3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