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杭某某,女,1958年3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