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康美达新型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诺化学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康美达新型绝热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海诺化学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3010号原告:南京康美达新型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48289-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村。法定代表人:谢永明。委托代理人:陈锐,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诺化学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26233-7,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周口路96号5号楼2打援1002户。法定代表人:胡韶岩。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康美达新型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诺化学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康美达新型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康美达新型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海诺化学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收取1791.50元,由原告南京康美达新型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