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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耀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耀能,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身份证号码×××2510,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耀能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嘉、被告人王耀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耀能在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星湖城“沃尔玛”超市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镊子夹走被害人曾某放于衣袋中的1部手机(白色步步高牌vivoX5PRO型)。被告人王耀能逃离现场后,将该部手机销赃。同年3月17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耀能再次窜至上述“沃尔玛”超市伺机作案,被该超市保安员发现控制并报警。民警随即将其带回审查,同时从其身上衣袋里缴获作案工具镊子1把。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步步高牌vivoX5PRO型移动电话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92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耀能已赔偿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9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耀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收条、证人范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拍照及平面示意图、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扣押清单、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函、公安机关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及说明材料、法院刑事判决书、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耀能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耀能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耀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耀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耀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 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