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慕某甲诉慕某乙法定继承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甲,慕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03号原告慕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广京,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某乙,男。委托代理人慕某丙,女。委托代理人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甲与被告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绍梅负担。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