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柯桂权、陈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柯桂权,陈秀平,冯柱,戴冬梅,柯家国,冯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负责人:李怡强,行长。被执行人:柯桂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836,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陈秀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86X,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冯柱,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815,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戴冬梅,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847,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柯家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811,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冯国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7521,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柯桂权、陈秀平、冯柱、戴科梅、柯家国、冯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通过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又向国土、房产、工商、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中,已依法通过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又向国土、房产、工商、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22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 黄 颖审判员 :杨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