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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崔玲华与刘静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玲华,刘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崔玲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72X。被执行人刘静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026。关于申请执行人崔玲华与被执行人刘静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156号及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刘静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2186.61给崔玲华。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崔玲华负担78元,刘静华负担1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36元,由被执行人刘静华负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静华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2846.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简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