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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启游与恩施州盛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游,恩施州盛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3-1号原告周启游,农民。被告恩施州盛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高桥坝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谭代伦,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周启游诉被告恩施州盛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启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启游负担。审 判 长  于素芬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