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辰与红刚、吉日嘎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辰,红刚,吉日嘎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辰,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明盖嘎查***号。被执行人红刚,地址敖镇沙日塔拉西街公路工区5栋4号。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图,地址敖镇玛拉迪西街党委小区18栋4号。王辰与红刚、吉日嘎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5)鄂前民初字第022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红刚、吉日嘎拉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的工资账户。本院认为,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的工资账户,且申请执行人王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红刚、吉日嘎拉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执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懌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