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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显峰与黄跃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峰,黄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峰,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跃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显峰与被执行人黄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房屋已被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