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国芳与李凯昌、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芳,李凯昌,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993号原告吴国芳,女,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鸿、齐雪康(实习),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昌,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利,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芳诉被告李凯昌、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芳于2016年6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国芳承担,另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吴国芳。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