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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明成、张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明成,张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43号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该社理事长。地址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马明成,男,生于1971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张文英,女,生于1973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天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天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文堂审 判 员  李兴勇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