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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2民初732号原告:吴某某,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华瑞服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滁州市。被告:宋某甲,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某诉称:吴某某与宋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便同居生活,2012年2日2日补领结婚证,2011年3月1日生长女宋某乙,2012年3月16日生次女宋某丙。宋某甲一直游手好闲,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双方经常吵闹,甚至动手打吴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起诉,请求:一、吴某某与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宋某乙、宋某丙由吴某某抚养,宋某甲给付婚生女宋某乙、宋某丙每人每月500元抚养费;宋某甲负担诉讼费。宋某甲未答辩。吴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一、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二、双方的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夫妻关系;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石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5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四、吴某某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子女的身份情况;宋某甲未质证,宋某甲也未举证。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吴某某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吴某某与宋某甲于2012年2日2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日生长女宋某乙,2012年3月16日生次女宋某丙。宋某甲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某某与宋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即确立夫妻关系,现宋某甲下落不明4年多,夫妻双方互不尽义务、互不享受权利,吴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采信,故吴某某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宋某乙、宋某丙一直随其母吴某某生活,宋某甲下落不明,吴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宋某乙、宋某丙,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现宋某甲收入不详,根据宋某乙、宋某丙的实际需要、滁州市的生活水平,吴某某请求判决宋某甲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宋某乙、宋某丙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宋某甲每月给付婚生女宋某乙、宋某丙每人4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如果被告宋某甲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慧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靖秋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以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