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立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胜峰矿业有限公司、卿剑、张俊、王梅慎、龙维胜、王荣梅、曾瑞华追偿权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立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胜峰矿业有限公司,卿剑,张俊,王梅慎,龙维胜,王荣梅,曾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142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法定代表人贺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春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鹏,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盐边县新九乡。法定代表人卿剑,执行董事。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74号。法定代表人卿剑,执行董事。被告攀枝花市立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消防支队消防指挥中心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何远成,总经理。被告攀枝花市胜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盐边县益民乡新民村5社。法定代表人张俊,执行董事。被告卿剑,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新星乡。被告张俊,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新星乡。被告王梅慎,女,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龙维胜,男,汉族。被告王荣梅,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曾瑞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立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胜峰矿业有限公司、卿剑、张俊、王梅慎、龙维胜、王荣梅、曾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应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梅慎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产(共有人:王荣梅)。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园玲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江程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