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法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保兵申请白禄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兵,白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兵,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白禄林,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刘保兵申请执行白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乌法执字第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