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8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花与朱崇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花,朱崇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8286号原告:周花,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被告:朱崇禄,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原告周花诉被告朱崇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周花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花撤回对被告朱崇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花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