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初3478号原告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刘效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小春,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羽,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郝建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雨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翟小春、白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7日,原、被告订立《酒水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酒水,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8日,如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的,应按所欠货款每日5%赔付违约金。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酒水,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6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04元、违约金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酒水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销售“哈尔滨”牌啤酒,每月25日为付款日,结款数额为对账单的全部金额,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承担所欠货款每日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收货委托书,授权该公司员工赵国华、熊小莉、王淑慧、耿悦在出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情况。2015年7月11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员工熊小莉、赵国华、王淑慧、耿悦分别在原告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已收到原告所供价值8604元的啤酒。原告称被告收取货物后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酒水买卖合同》、授权收货委托书、发货单及原告的当庭相关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核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酒水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至9月14日期间向原告供货,共计货款8604元,按照合同约定,结款日期应为每月25日,现结算期已过,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8604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604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共计96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夏中海隆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