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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6)陕0429执50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