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惠某某、乔某某与定边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乔某某,定边某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定边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定边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边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乔某某称被执行人定边某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剩余违约金与房款、定金及案件受理费相抵受偿部分私下协商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