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秦杨、秦杨村与徐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杨,徐树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353号原告秦杨,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徐树清,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杨诉被告徐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杨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秦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平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美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