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与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保129号原告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李建武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15幢2-16-1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三、对担保人灰承俊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果品巷10号1幢1-13-1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四、对担保人曹俊峰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何家沟社区世纪东方嘉苑1幢1-7-1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