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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襄樊兵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振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樊兵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98号申请执行人:襄樊兵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振福,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002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襄樊兵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振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振福的银行存款7125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