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桂兰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兰,周志阳,河北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兰,女,1969年1月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周志阳,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红旗镇。被执行人河北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职务总经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桂兰与被执行人河北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滦区人民法院中止对河北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庆国审 判 员 罗乐平代理审判员 贾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