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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董某某诉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333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