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董某某诉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333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