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岫岩支行与曲继超、孙丹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岫岩支行,曲继超,孙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岫岩支行,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前大街1号。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汉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曲继超,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丹,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岫岩支行诉被告曲继超、孙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岫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免收。审 判 长 姜晓辉人民陪审员 尹 然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芙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