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许宝平与潘丽、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平,潘丽,徐卫,许宝平,潘丽,徐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1030号原告许宝平,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潘丽,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黄冈市人。被告徐卫,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黄冈市人。原告许宝平诉被告潘丽、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靖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宝平委托代理人毛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丽、徐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7日,被告以用于家庭开支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一万元,约定了偿还期限及利息,被告与原告订立了借款合同,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收条。原告出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便多次催收,被告一拖再拖,时至今日没有偿还一分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借款12000元(其中本金1万元,利息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潘丽、徐卫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以及二被告结婚证。2、借款合同。3、借条一份。4、收条。被告潘丽、徐卫未到庭质证。经审核,原告提供四份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潘丽、徐卫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12月7日,许宝平与徐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许宝平(甲方)借给徐卫(乙方)1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利息的支付标准为每万元每月170元,乙方必须将上述款项用于生意周转及家庭开支,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如乙方未按期还款,每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另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徐卫作为乙方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2015年12月7日,徐卫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注明,今借到许宝平现金1万元整,此款用于生产经营及家庭开支,借款人保证于2016年1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由徐卫作为借款人签字。同日,徐卫又向许宝平出具一份收条,注明,今收到许宝平10000元。由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潘丽、徐卫于2011年11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被告徐卫向原告方借款,有被告出具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佐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徐卫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责任。被告出具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期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合同约定逾期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本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核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潘丽、徐卫在本案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个人债务,本案借款应属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潘丽共同偿还本案债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卫、潘丽共同偿还原告许宝平借款10000元,并支付原告许宝平利息[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借期内利息170元以及从2016年1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本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限被告徐卫、潘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卫、潘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靖红涛二O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