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宝羲与柳桢桢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羲,柳桢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60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羲。被执行人柳桢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桢桢的银行存款679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