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杨某。被告孟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孟某于2013年2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补偿我20万元,我多次向被告孟某催要,其均以经济困难拒不给付。请求判决被告孟某支付我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孟某未作书面或口头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0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孟某与杨某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小孩孟某归女方杨某抚养,男方孟某每月承担小孩孟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2000元……三、财产分割: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孟某在2013年12月30日前补偿女方杨某20万元;四、债权债务: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16年1月19日,本院在《江南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孟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孟某在公告期内未能来本院应诉。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杨某的诉请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补偿原告杨某20万元,现原告杨某请求被告孟某给付该20万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款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公告费610元,合计4910元(原告杨某已预交),由被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尹建军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诗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