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其斌与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其斌,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文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其斌,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东山路2号金辉广场2003室。法定代表人张孟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魏其斌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5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拖欠锅炉保温工程款纠纷,两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判令本案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因此,本案应由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被上诉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上诉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权主张,一审法院依据其申请,做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据此,本院依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卫平审 判 员  曹妙霞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