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葛正玉与赵爱军、孙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正玉,赵爱军,孙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572号原告:葛正玉,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爱军(又名赵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孙长珍,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正玉诉被告赵爱军、孙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爱军勉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