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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葛正玉与赵爱军、孙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正玉,赵爱军,孙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572号原告:葛正玉,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爱军(又名赵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孙长珍,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正玉诉被告赵爱军、孙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爱军勉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