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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春侠与夏军才、孙凯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侠,夏军才,孙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财保17号申请人刘春侠,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夏军才,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孙凯,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春侠与被申请人夏军才、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春侠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军才位于涡阳县育才路西侧房屋两处,查封孙凯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297号房屋一处及车位一处,冻结孙凯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夏军才位于涡阳县育才路西侧房屋两处,证号为*、房地权证*。二、查封孙凯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屋产权证号*。三、冻结被申请人孙凯在银行的存款104000元;四、对担保人王浩瀚担保财产:对王浩瀚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证号:*,建筑面积185.09平方米)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振东审判员  李 玫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