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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胡青与杨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杨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248号原告胡青,女,汉族,1992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雷涛(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朔,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原告胡青与被告杨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借原告30000元,还款期限至2015年9月底。被告拒绝还款。现要求被告杨朔归还欠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9月底还清。被告没有质证。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杨朔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证据(借条),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杨朔欠原告胡青3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9月底还清。原告胡青提起诉讼,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杨朔欠原告胡青300**元并约定于2015年9月底还清,有原告胡青提交的被告杨朔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胡青要求被告杨朔归还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杨朔应予归还。原告胡青对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的诉请,因其约定2015年9月底还清,对还款日期约定不明,对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朔归还原告胡青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胡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朕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利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