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5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柳州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5365号申请执行人: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5452859-X。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柳州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育才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754925-6。法定代表人:杜旭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2894.45元及违约金2705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及执行费3990元,合计276615.7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661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梁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