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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卢南平、黄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卢南平,黄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方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南平。被执行人黄映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卢南平、黄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45517.43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已首封被执行人卢南平名下车牌为浙A汽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映红名下车牌为浙A、浙A汽车两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卢南平名下车牌为浙A汽车一辆,均未实际控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映红、卢南平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东方福邸6幢1902室房产,该房设有高额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南平、黄映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南平、黄映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5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燕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