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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李尊梅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李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被执行人李尊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010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尊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尊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尊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尊梅(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6的存款人民币53546.3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