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黄伟与蓝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伟,蓝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1505号原告:张黄伟。被告:蓝祝云。原告张黄伟与被告蓝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蓝祝云归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祝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0日,被告蓝祝云向原告张黄伟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逾期还款被告需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每日总借款额5%计算的违约金,如发生纠纷由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借款后,被告仅于2014年11月10日归还本金9000元,2015年2月17日归还本金3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黄伟借款1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元,由被告蓝祝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