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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书保与王志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保,王志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初3096号原告陈书保,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行,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书保诉被告王志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书保、被告王志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4日,被告在新密百度贴吧论坛里以侮辱性语言和攻击性语言对原告实施谩骂和攻击,对原告名誉上造成巨大损害,也给原告精神上带来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新密百度贴吧网络截图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无缘无故在贴吧里骂原告,进行语言性攻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说被告在新密百度贴吧论坛里以侮辱性语言和攻击性语言对原告实施谩骂和攻击没有这回事,被告没有上百度贴吧,我们之间的事情公安局和新密法院已经处理过了,原告起诉是滥用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2218号、(2016)豫0183民初2217号、(2016)豫0183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三份,用以证明本案的原告和被告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并且打架,造成被告和被告的店员郭志豪受伤,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已经处理过了,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220.6元,赔偿被告的店员郭志豪3694.65元,后来判决下发后,又经过新密市法院协调原告给被告和郭志豪5000元,我们的事就此了结了,不再有什么争执。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称2016年3月24日,被告在新密百度贴吧论坛里以侮辱性语言和攻击性语言对原告实施谩骂和攻击。2016年3月25日在新密市冠隆科技城四楼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并打架,后经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原告以被告在新密百度贴吧论坛里以侮辱性语言和攻击性语言对原告实施谩骂和攻击,对原告名誉及精神上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以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对原告实施谩骂攻击,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权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书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书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曲继峰审 判 员  李桂玲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蒙 百度搜索“”